白癜风可以治疗好吗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529/6288655.html
1月7日,宁波海事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通报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指出近年来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刻不容缓。通报显示,年1月至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及入海污染源、海洋生态损害、石油泄漏等引发的纠纷79起。其中因油污或其他有害液体防治产生的费用纠纷29件,因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公益诉讼案件3件,涉海洋生态环境海事行政案件44件,因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刑事案件3件。
会上,公布了五个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促进社会公民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观念。
☆1.盛某等诉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陈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
☆3.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其他行政非诉案
☆4.刘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5.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詹某、吴某、张某、吴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
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其中两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年10月下旬,张某将其收购的4只海龟以元/只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同期,吴某驾驶小舢板船为刘某将5只海龟从舟渔公司码头运输至中心渔港码头,并收取运费元。同年10月底,刘某电话联系詹某,约定将刘某收购的67只海龟出售詹某,后刘某与吴某联系运输海龟事宜,吴某指派驾驶员姜茂东驾驶BF厢式货车赴舟山装货,将67只海龟运至广东省惠来县指定地点并称重卸货,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侦查前所涉海龟均已被处置完毕。
同时期于舟山地区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中,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先后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海洋大学对实际查获海龟所属种类、价值进行鉴定,涉及海龟种类为蠵龟Carettacaretta,绿海龟Cheloniamydas,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据原农业部发文的《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22号)第一条规定,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资源保护费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0]号),该通知后附录关于海龟科的蠵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是亲体0元/只、幼体元/只,绿海龟亲体0元/只、幼体元/只。舟山市检察院认定刘某等五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舟山市检察院于年5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刘某、詹某、吴某对1801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其中的1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对其中的1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对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批涉海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受到国家刑罚制裁。宁波海事法院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做出了良好示范。
本案在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时,对侵权客体的认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具体对象,将侵权客体认定为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且从完整的市场交易链条的角度论证了被告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关于生态修复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了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经济、研究、生态、社会、遗传资源等各方面的价值而规定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价值按该动物物种资源保护费的6倍计算,涵盖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所需的费用支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案直接依据涉案海龟的价值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反映了标准制定的初衷和本意,具有合理性。
本案对于侵权客体和生态修复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则背后的逻辑和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于年4月17日作出慈海执处罚〔〕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慈溪市伏龙砂石场在未经海域使用审批的情况下,于年起在慈溪市镇龙浦十塘闸北出海浦梢东西两侧海域滩涂实施非透水构筑物建设,从事砂石经营业务,经宁波市安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测定,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决定对慈溪市伏龙砂石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的,参见宁波海事法院()浙7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文书制作时间: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年4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慈溪市伏龙砂石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年10月24日,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慈溪市伏龙砂石场送达慈海执催告字〔〕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责令慈溪市伏龙砂石场自收到催告书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慈溪市伏龙砂石场一直未履行。
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于年12月1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慈海执处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处罚决定。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执行,并裁定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乱占、乱围、乱垦海域,会造成海域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影响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任何形式的用海行为都必须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符合该海域的功能区划。若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意志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将对国家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应依法对相关行为严加惩罚。
采用“裁执分离”模式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对非法填海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方面保障了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明确的执行依据可以确保政府依法执行,使得政府在“裁执分离”的改革中积极成为执行主体,化被动为主动。另一方面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该模式有助于行政机关恪尽职守,实现行政、司法准确定位,行政、司法各司其职,行政、司法制衡的权力配置状态,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用海管理秩序,更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树立海洋管理权威,打击海洋违法活动,威慑违法行为。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司法局
原标题:《用法治力量,推进浙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