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投资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摘要篇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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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力争每年有3—5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糖果休闲食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糖果企业协会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龙头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可用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港澳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在我区投资的港澳中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区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3%。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协会或港澳投资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年)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的,天使投资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0万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创新抵押融资方式。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支持广告企业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融资或融资担保服务。推广一批以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集合票价、集合信托等为代表的重点融资品种,开发一批以广告合约、时段版面、商标版权等特定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完善投融资体制,鼓励内贸流通企业直接融资,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大对中小微内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提高到30%。

●支持创新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主要用于补助创业者和中小微创新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建立政府引导、银行和社会担保机构参与的工业企业融资平台。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担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引导基金是政府统筹用于竞争性领域和区域发展的财政资金,发起或参与设立,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资基金,投资我区重点产业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引导基金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首期财政出资规模30亿元,到年,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规模争取达到亿元以上,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现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总规模达亿元以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引导基金客观存在投资风险。科学公正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对市场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免于追究责任。

●原则上鼓励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以便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做大做强基金规模总量,同时对重点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子基金是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股权投资基金。优先发展和设立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

●每支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体募集总规模由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出资人参与子基金应具备如下条件: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2.子基金出资人信用记录良好,出资前未有违法违规记录。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子基金每个出资人投资金额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万元;参与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降低。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具有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资源,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3.能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名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出资人,该出资人至少有1个以上基金管理经验,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5.管理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6.子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子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引导的产业方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设立投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广西境内企业,原则上投资广西境内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选库项目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15.《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优先推荐引导基金支持。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符合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及条件的的重大工业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支持优先申报专项建设基金。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由其根据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申请下一年度专项建设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企业债券申报。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申报,不需设区市转报,以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的融资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0万元(含)以下的,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按照年化1.5%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金额在0万元以上,无法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的,按照年化不高于2%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金额在0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项目占总融资担保项目比例不低于80%。

●实行风险共担,促进广西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银行推动建立“政银担”代偿分担合作机制,推动开展政府再担保体系业务,原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客户所在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4∶3∶2∶1(以下简称“”)的比例分担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损失。

●明确分担比例,推进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对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总体上按照“”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其中,担保基金、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在“原担保机构”40%的风险分担份额中各承担50%的损失;对单户融资金额超过0万元,无法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按照5∶4∶1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即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承担50%的损失,担保基金承担40%的损失,客户所在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承担10%的损失。

17.《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鼓励企业股改。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支持广西企业A股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支持广西企业境外上市。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鼓励资本市场机构提供上市服务。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广西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支持广西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债券融资。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支持在广西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支持引入股权投资。支持广西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18.《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本通知自年5月1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增强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大力推进“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工作,将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区内扶贫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鼓励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为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推荐)、法律、财务等服务。对成功保荐(推荐)区内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介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30万元,分别给予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奖励10万元;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10万元;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推荐机构奖励1万元。

●强化政策支持和奖励。对贫困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万元,对贫困地区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贫困地区的奖励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所在县各承担50%。对贫困地区的股份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治区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改、挂牌、托管、融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政策,并减免股份公司首次挂牌费用。对已在区外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股权托管、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并将注册地迁至贫困地区的,享受上述同等奖励。同时,对贫困地区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9.《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给予贷款总额0.1%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6%给予风险补偿。

●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强化对我区三家城商行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年内推动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债不低于25亿元,有效提高城商行服务实体经济资金实力。

●支持和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投资我区企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金支持。对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项目业主,自治区财政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强化对重大战略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债委会机制的作用,实行联合授信管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优先支持机制,在规划年度贷款目标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四大战略”和“三大攻坚战”;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和放款。

●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范围,将目前小企业法人贷款的风险补偿优惠和支持政策扩大到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和放宽不良容忍度政策进一步扩大到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精准扶贫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实行单独管理和业绩专项考评,重点向单户授信万元以下的小额分散、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小微企业倾斜。

●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服务水平。降低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该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需求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充分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或组合式保险产品。

21.《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深化广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再贴现投放力度。每月设立5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门用于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单张票面金额万(含)以下和票面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个BP的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各金融机构从广西人民银行系统获得的再贴现支持额度与其小微企业票据业务规模挂钩。“-”期间实现人民银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占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占比同步提高。

●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核心企业带动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注册加入平台,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努力盘活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等存量资产,提高融资的可得性。

●积极提升小微企业开户服务质量。开通小微企业开户服务绿色通道,小微企业开户4个工作日办结。

●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监测引导。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适度降低。

22.《自治区台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台湾银行、保险、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西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同等享受云南—广西延边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可持续增长。探索建立金融服务联盟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

●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专项行动,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加入注册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供应链;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应收账款融资扶持政策,按照达成融资交易的成交额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不断盘活企业应收账款等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

●推动企业融资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宣导,提供综合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全面落实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2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

●对在A股实现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在不同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我区民营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自年起,全区每年促成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达成系统对接,一年,对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达成系统对接且带动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自治区财政对每户核心企业按达成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奖励,推动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平稳增长。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经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度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金融支持的规定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大力推进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研究通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支持现有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满足市场资源配置需求的前提下,研究设立交割仓库的可行性,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研究设立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

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

来源:区投促局

原标题:《广西投资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摘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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