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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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湿地的定义

湿地保护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责任

湿地保护法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为此,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与此同时,即将实施的湿地保护法也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放到了法律条文非常靠前、凸显的位置,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提出“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依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法律也明文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随着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也将依法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定期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综合:人民日报海外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文章归属: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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