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词解37物权的内容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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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二、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内容

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四、物权的法律特征

1、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3、物权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

5、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即一物不容二主。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

物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存在区别,物权的支配性强调的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管领和利用;而物权的排他性强调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他人行使物权。

6、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在同一物上有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五、物权的法律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1、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权利人的物权有可能被危及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权利人的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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