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

为规范海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8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胡翌阳,联系

传真: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12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用海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和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分登记范围

除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外,宁波海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可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互联网在线申请;

(二)受理: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三)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四)登簿发证: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建(构)筑物平面图等;

(五)建(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海上建(构)筑物及其相关工程核发的核准、批复、备案文件等,如:规划许可证、工程核准函、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开工备案表;

(六)建(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海上建(构)筑物及其相关工程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鉴定书、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等;

(七)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条),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地籍调查,应当充分利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相关成果资料,不得重复开展调查和测绘。要选择已有宗海图、海籍图、正射影像图等为工作底图,核实确认不动产现状,对缺失的建(构)筑物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宗海及其内部单元界址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测绘。

四、规范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海为单位编制,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编入一个登记簿。建(构)筑物与其所在宗海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原则上一个单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中的权利类型填写“海域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权利状况栏记载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竣工时间等,海域管理号记载在证书附记栏中。

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附图”应当包括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及建(构)筑物平面图。宗海位置图无法清晰反映各宗海间相对位置关系的,增加宗海平面布置图。

其他内容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填写。

五、完善登记系统

现有地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要增设海上建(构)筑物图层,配置图层属性,确保地籍调查成果入库并生成相关图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增加“海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功能,配置流程环节,完善表单和字段填写要求,为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提供有力支撑。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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