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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上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
每当有人横加指手画脚
必要送上一句
“家住海边吗,管那么宽!”
今天小编自辽宁高院发布的
8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
摘取这样一则
告诉你
不仅“海边”受法律管辖
“海域”也不能想咋用就咋用
某公司诉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种苗管理站于年12月取得某海珍品原种基地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获批的海域用途为海底管护,建设皱纹盘鲍原种场,用海性质为公益事业用海。同年某种苗管理站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某海珍品原种基地所使用的海底托管某公司经营使用,某公司每年向某种苗管理站交付保种基金。年11月,农业部在案涉海域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年2月20日,某种苗管理站以某公司拖欠约定的保种基金为由通知其解除协议。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种苗管理站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02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属于海域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均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书允许某公司从事增养殖、捕捞等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并违反农业部发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公共秩序的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海洋功能区划
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
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案涉海域先后被确定为市级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旨在保护国家珍稀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禁止非保护性开发利用。
辽宁法院着眼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依据相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以及维护海洋功能区公共秩序的规定
确定案涉合同无效
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系列?丨典型案例:海洋资源再丰富,也不能说咋用就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