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下列拟用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自年12月31日起),如对公示项目用海申请有异议或申请听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提出。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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