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辑回眸2021福建法院16个案例

                            

福建法院

忠诚履职、公正司法

锐意改革、创新发展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16个案例(做法)入选

全国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同来回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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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和县人民法院: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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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月东,男,汉族,年11月13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被告人郭和聪、林进泉、刘继盛、江耀勤、赖友辉、朱志伟、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张美霞、林倩如,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均系农民。

年至年9月间,被告人张月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和罗文强、林元正、陈智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次,得款.8元。

年底至年3月间,被告人郭和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次不等,得款在元至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志炜、罗文强、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元,陈志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智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月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月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于郭和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月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月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02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庄某等5人制售侵权盗版幼儿教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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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4月以来,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福建省版权局先后组织宁德、南平、莆田、三明、泉州等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盗版幼儿教辅系列案进行查办,共立案查处6起案件。年1月,三明市版权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抓获涉案人员5人,现场查缴盗版幼儿教辅8万余套,总码洋.9万元。经查,该团伙非法印制、销售盗版幼儿教辅13.8万套,非法获利余万元。年3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庄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共处罚金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万余元。年8月,泉州市版权局发现该系列盗版教辅再次在市场出现,查获胡某某销售该盗版幼儿教辅非法经营额.35元,违法所得.75元。年11月,泉州市版权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罚款17.12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年底,该系列案共刑事判决3起、行政处罚3起,先后判处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累计罚没、追缴金额.18余万元。

点评

该系列案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多地案情交织互涉,覆盖盗版教辅制作、印刷、销售全环节,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深挖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积极主动介入,审判机关依法快审快判,跨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对侵权盗版全链条进行从严打击,在加强两法衔接和区域执法协作方面树立了典范。

0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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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3月,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雅公司)和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童公司)签订一份《工业设计委托协议》,约定智童公司委托拙雅公司进行简版早教机器人工业设计。该合同第11条“雇佣约定”: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如有违反本条限制,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此雇员在违反此规定上一年度薪资的十倍。年12月,双方委托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年5月,拙雅公司设计总监曾某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年8月,曾某到智童公司任职,职位亦为设计总监。曾某在拙雅公司主要从事工业产品设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入职智童公司后主要从事AI幼教平台策划。拙雅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智童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聘用了拙雅公司技术人员,违反了合同第11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智童公司向拙雅公司赔偿被聘用人员曾某离职上一年度的薪资金额的十倍万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9日作出()闽02民初号民事判决:智童公司赔偿拙雅公司经济损失万元。智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26日作出()闽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拙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智童公司聘用曾某是否违反案涉《工业设计委托协议》第11条关于“在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的约定。智童公司认为聘用对方技术人员指的是“在职技术人员”,拙雅公司认为应指“在职及离职的技术人员”,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一,从该条款使用的词句及条款整体看,“对方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没有加上是否在职的限定词的情况下,通常应理解为在职技术人员,联系后半句“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根据语法习惯“他们”的指代对象应与上半句出现的“对方公司的技术人员”相同,只有指代对象是在职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才存在劝说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形。第二,从合同目的看,拙雅公司表示,约定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交易对方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己方技术人员的不正常流失。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由于拙雅公司与曾某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按照拙雅公司所主张的将合同条款中的“技术人员”扩张解释为包括离职技术人员,就会出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及获得相应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与他人的约定而受到就业上的限制,又得不到补偿的不公平现象,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第三,从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曾某从拙雅公司辞职非因智童公司劝说诱使所致,辞职3个月后方被智童公司聘用;曾某在拙雅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其辞职后在智童公司从事的业务并不相同,也不存在利用其所掌握的拙雅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智童公司没有劝说诱使拙雅公司在职技术人员终止与拙雅公司的雇佣关系,也没有与其恶意串通规避合同约定,智童公司聘用拙雅公司已经辞职的技术人员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对合同中实际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条款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符合保护商业秘密与防止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尊重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智童公司既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拙雅公司技术人员辞职,也未利用拙雅公司辞职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亦没有与其恶意串通规避合同约定,智童公司聘用拙雅公司已经辞职的技术人员的行为,不应认定其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04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广东某拉链公司诉厦门某服饰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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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黄某某作为保证人之一,自愿在保证文书上签字,承诺对厦门某服饰公司向广东某拉链公司清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厦门某服饰公司没有按期清偿货款,广东某拉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服饰公司、黄某某及其他保证人进行诉前保全,并申请对黄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申请的担保。随后,广东某拉链公司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厦门某服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

关于广东某拉链公司申请限制黄某某出境问题,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案涉纠纷事实较为清楚、黄某某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较为清晰、临近春节黄某某有近期出境风险,而且申请人已就此提供了充分担保等情况,遂依法限制黄某某出境。

该案正式起诉立案后,厦门某服饰公司和案外人等提供相应担保,申请解除对黄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某服饰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已达到广东某拉链公司申请保全标的额,足以保障后者的权益,遂依法解除了对黄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

典型意义

限制出境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但同时,人民法院对于适用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一直持审慎态度,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其第4条明确要求依法慎用限制出境措施。

本案中,黄某某是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限制其出境,符合法律规定。在厦门某服饰公司、案外人等提供充分有效财产担保,请求解除对黄某某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申请人权益实现已有可靠保障、黄某某个人生活需要等因素,依法解除对黄某某限制出境措施,同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体现出善意、文明、审慎适用限制措施的理念,最大限度降低了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福清市人民法院:陈某某盗窃、抢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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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年7月至8月,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后多次使用撬棍等工具撬动某珠宝店门窗,欲进入店内偷取金器,但均因无法撬开而未得逞。年8月12日,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到另一珠宝店,以购买金器为由,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郑某某拿出供其挑选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夺走,逃离现场。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金器价值人民币元。年8月13日,陈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赃物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该案立案后,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征求被告人陈某某意见后,为其指派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法院加强对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确定从宽幅度,最终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

典型意义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发布了多件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司法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应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办理中,法院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陈某某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准确了解大陆法律规定,在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台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厦门海事法院:江某某、游某康、游某丽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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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李某某系某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年1月,李某某与大陆居民谢某某联名,以光船租赁方式将该船挂靠在某船务公司进行经营。年8月,受李某某雇佣、任该船船长的游某某,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游某某的亲属江某某等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并将船舶证书交予江某某等作为质押担保。之后,李某某支付10万元后返回台湾地区,剩余款项未支付。江某某等人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某船务公司及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对该货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处理结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台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确定台胞陪审员阮某某参与本案审理,并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在台胞陪审员阮某某的全程参与下,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赔偿款项、附条件解除船舶限制的和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随即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提出要加强涉台案件办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第29条明确提出,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例如,为促进涉台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福建法院设立60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法律咨询、强化调解、司法建议和法律宣传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此外,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定期与台胞陪审员座谈、开展培训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实践证明,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和台胞陪审员机制,有利于妥善化解各类涉台纠纷,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维护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的一个成功范例。

05

厦门海事法院: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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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遭受油污损害的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加斯佩罗公司已依约支付赔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促进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推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了海洋生态审判的公信力,全面提升、优化和夯实了对海洋生态的司法保护。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机关及时获得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赔偿,为开展事故海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护了美丽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向国际业界充分展示、传播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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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与船东益利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书》,其中管辖权条款约定,担保人同意香港法院拥有排他管辖权,同时还约定并不限制船东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益利船务有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某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施某某以香港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个人担保书》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为非对称排他管辖权条款,即仅在债权人选择香港法院起诉时,香港法院享有排他管辖权,但不排除债权人选择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益利船务有限公司未选择香港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内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施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施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认定有效。非对称管辖权条款(asymmetricjurisdictionclause)允许一方(通常是债权人方)在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但规定另一方(通常是债务人方)只可以在一个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认定非对称管辖权条款有效,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国际商事海事交往的发展趋势和实践需求。本案的香港当事人主动选择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对内地海事司法的信任,也彰显了海事审判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不断探索和进步。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GAS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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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2月10日,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石化公司)紧急从某国进口吨丙烯用于制作防疫用口罩、防护服。承运船舶利比里亚籍“GASPRODIGY”轮在福清江阴港卸货时,货泵出口焊接处出现裂纹,造成丙烯泄漏。年3月10日,中江石化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GASPRODIGY”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8.82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请后,快速促成中江石化公司与“GASPRODIGY”轮船东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向中江石化公司出具保函,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中江石化公司撤回诉前海事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疫情期间的具有涉外因素和海事保全特色的典型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出发,克服困难,仅用24小时即迅速化解纠纷,使船舶运送的防护物料顺利卸货投入生产,充实国内防疫物资供给市场,为纾解疫情期间防护物资供给紧张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生动践行了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同时,海事法院坚持防疫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的功效,高效审理海事保全请求,在保全程序中展开调解,妥善快速解决纠纷,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良好形象,提升了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大国司法担当。

06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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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米范围内活动。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07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某等40人诉福安市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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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某等40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地块建设涉案建筑物。福建省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福安市住建局)对彭某某等40人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彭某某等40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福安市住建局遂作出拆除公告,之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彭某某等40人认为强制拆除时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福安市住建局、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福安市公安局均有领导在场,遂以该四单位为共同被告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强制拆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宁德中院在查明福安市住建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程序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福安市住建局的行为违法,并另行裁定驳回对其他三个行政机关的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人数众多,且涉及“两违”清理重点工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深且相对复杂,宁德中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决定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同时向四个被告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四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负责人就“两违”清理工作的政策、安置等问题阐述意见,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旁听群众的理解与认同。出庭的福安市副市长当庭表示,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庭审结束后,宁德中院通过主动召开座谈会、“背靠背”协调等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在协调工作确实难以进展的情形下,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判后向福安市住建局发送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建议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对于社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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