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你真的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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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疼腿疼眼睛疼,

都是职业病惹的祸。”

我们总能听到许多关于“职业病”的言论

但是关于“职业病”

你真的了解吗?

先来两个小测试吧

1

下列三种情形均属于职业病范畴

1、“看见错别字儿就想改,没辙,职业病啊。”

2、“职业病了,医院一样消毒,就浑身不自在。”

3、”天天对着电脑,颈椎不舒服,都成职业病了。“

回答正确×回答错误√-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上述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是职业习惯,最后的颈椎病属于职业性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颈椎病目前未纳入职业病范畴。

2

下列四种常见疾病均属于法定职业病种类

1、肩周炎

2、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

3、干眼症

4、中暑、冻伤

回答正确×回答错误√-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上述四种常见职业病中,前三种: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干眼症均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而是由不良职业习惯引起的“职业性疾病”。第四种:中暑、冻伤属于在工作中由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是法定职业病。

通过小小的热身题

不难发现

我们对“职业病”三个字耳熟能详

但对职业病的理解仍有偏差

今天小编带你来了解!

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

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等)

备注:详细职业病种类与病种划分请查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种类多、危害大

严重危害“打工人”身体健康

那么

又该如何应对职业病呢?

↓↓↓

如何防治职业病?

应对职业病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防治过程中

用人单位应认真担责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在上游把好“防”这一关

在中、下游把好“治”这一关

用人单位责任

(一)保障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挪用、私吞职业病防治资金。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申报。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警示标识和说明。

2、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具。

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行政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任重道远

用人单位责无旁贷

职工本身也应重视维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打工人在职业病防治上

具体有以下权利

职工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职工在入职前有权知晓职业病危害和后果、用人单位即将采取的防护措施,有权及时知晓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标准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

(五)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卫生局三个部门检举、控告。

(六)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章小司有话说

防治职业病,让健康先行!广大打工人在遇到职业病防治侵权行为时,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维权,或向法院起诉。最后,职业健康,关系你我,各位在辛勤劳动的同时,也不要忽视职业健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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