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2019年度山东检察机关典

                            

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经历了先期的试点先行、全面推开之后,山东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一年来,山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一路筚路蓝缕、栉风沐雨,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途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月14日,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通报了年度山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一、东营市东营区武家大沟堤坝毁坏影响行洪安全案

堤坝修复未全面履职第三方评估行政公益诉讼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堤坝修复负有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于未依法全面履职,整改没有落实到位的,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自年底,黄河支流武家大沟东营区六户镇小许村西至邱家村东段两岸各有长约4公里、宽约30米至50米不等的堤坝及护堤地被非法取土,北岸堤坝全部被毁,南岸堤坝部分被毁,破坏程度触目惊心,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年6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在六户镇的为民检察官工作室(公益诉讼联络站)从群众处获取本案线索,随后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文件等方式确认武家大沟堤坝毁坏的事实,认定东营市水利局作为当地水务行政主管机关未对非法取土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亦未修复被毁堤坝,致使堤坝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年6月21日,东营区院向东营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恢复堤坝原状。年8月10日,东营市水利局回复称,已对损毁河段进行了整改修复,共修复河岸线米。

收到回复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委托第三方—东营市赛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毁堤坝面积、土方量进行测量,发现北岸米左右被毁堤坝及南岸被毁堤坝未予修复;北岸临时应急修复的米河岸线亦未按原设计标准修复到位,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防汛要求。年8月“温比亚”台风过境连续降雨,部分修复堤段出现了溃堤、漫堤,造成水流倒灌,两岸农田全部受灾。

年10月12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1.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东营市水利局继续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被毁坏的堤坝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东营区法院于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东营市水利局主动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就堤坝修复事宜进行沟通,制定修复方案,协调应急度汛资金,分期对堤坝进行综合整治。截至年6月,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达到设计防汛抗洪标准。年“利奇马”台风来袭,武家大沟全线未发生溃堤、决堤事故。

该案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涉案堤坝损毁,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能解决。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检察人员仅靠自身力量,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有时难以做出准确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第三方力量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最终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网络餐饮履职尽责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履职尽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区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年7月18日,区食药局书面回复称:已对“美团”平台下达监督意见书,现已整改到位;“饿了么”平台上检察建议书中所列商家的许可证食品信息已全部公示;“百度”外卖平台现已不存在,已要求各店将信息从平台撤下。

收到回复后滨城区检察院及时跟进调查,发现检察建议书中所列部分商家仍未整改,区食药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网络餐饮服务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区食药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区食药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诉讼后,区食药局高度重视,分别向“美团”外卖总部、“饿了么”总部、“百度”外卖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其授权的多家滨州第三方平台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快整改。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第三方平台存在的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函告该局予以调查处理。年9月13日,区食药局对相关第三方平台涉及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年9月30日,区食药局对滨城区代理“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调,均合法有效。鉴于区食药局在提起诉讼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区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区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区食药局向相关平台下达了监督意见书,但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解释,无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只要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存在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危险的,也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益。

三、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

行政公益诉讼滥伐林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怠于履职,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于年6月将该村已出租沙荒地上的杨树卖于王某,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余棵杨树砍伐,造成沙荒土地裸露面积达百亩以上。临清市林业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未对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大面积沙荒土地裸露状态持续数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损。

年4月5日,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涉案杨树在未经法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砍伐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以案件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为由进行了回复,并表示将继续查办,查办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调查函,要求临清市林业局书面说明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后续查办情况。当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在回复中仍称案件复杂,不能履行检察建议。经沟通督促,临清市林业局认为,案件已超刑事立案标准,且责令补种不具有可操作性。期间,临清市检察院开展跟进调查,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一直未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林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临清市法院于年9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临清市林业局于年1月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树木四万棵,违法行为人履行了补种义务。年5月31日,临清市林业局对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认定完成补种树木四万棵,恢复了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对涵蓄水源、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生态受损,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修复了受损生态,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于两法衔接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相关条款的理解也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刑事和行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刑事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不相同的,在涉及公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平行推进,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与刑事处理性质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即是就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一、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诉焦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采矿协同效应治理效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非法采矿造成耕地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生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了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协同效应,在提升环境刑事制裁威慑力的同时,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提高司法治理效能。

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先后以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和修建养殖场(至今未建)为由,擅自清理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和东站村农用地上的耕种土层,破坏原有的耕作层达.5平方米,修建运输渣土道路,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掘机、铲车开采山石出售。年7月至年1月,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焦某某拒不停止开采,造成耕地和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鉴定,焦某某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总面积为.5平方米。案发后,焦某某对破坏耕地进行了复垦,但未达到耕种标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年10月22日,平阴县公安局将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至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发现该案涉及社会公益,遂分流至本院负责民行检察及公益诉讼工作的第二检察部审查。承办人审查卷宗材料过程中发现卷内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年7月16日因焦某某非法采矿而做出的。非法采矿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人遂联合技术部门赴现场调查取证。又赴县国土部门调取年至年间土地及山体破坏的影像资料、承包土地协议、建养殖场的申请材料、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合同等证据。发现:焦某某分别于年、年、年三次因非法开采矿石被行政处罚。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焦某某非法采矿的事实和证据的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国土部门召开座谈会,了解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听取行政机关的山体修复计划;建议行政机关对破坏的矿产资源及损毁的10余亩耕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同时与平阴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壤修复费用的认定标准,修复方案的验收,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确认依据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诉讼并能执行到位。

年9月4日,检察机关对焦某某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一案立案审查。立案后,于9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案土地共计.5平方米,其中.5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所有,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所有,两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均明确表示不对焦某某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后,平阴县检察院于年11月23日对焦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焦某某对破坏的.5平方米耕地进行复垦,如不履行复耕义务,缴纳复垦费.78元,并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的鉴定费用元。

平阴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9日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决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九万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破坏的土地按照土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的鉴定费用元。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并修复完毕。

1.创新办案模式,发挥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协同效应。探索建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推行“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有益尝试。该办案机制打破原有检察业务工作条线分工,由同一部门承担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40余项可能涉及公益损害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公益保护问题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能够有效避免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各自为战带来的盲区,破除信息壁垒,从而破解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同时,能够有效疏通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程序,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可以基于该类案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明显的相干性和关联性,一并考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使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协同效应更加彰显,形成追责合力,最大化促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

2.把握关键环节,提升司法治理效能优势。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的监督合力,实现对法益的全面保护,提升司法治理的全面性。司法实践中要注重案件线索评估、调查取证、案件事实认定等关键环节把握,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对受损公益的范围、面积、后果等证据固定,切实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转化率。强化对诉讼请求的可操作性、民事执行的及时性、资源修复的有效性等的及时研判,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切实提高民事公益诉讼胜诉率。深入了解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的违法问题跟进监督,促进惩治犯罪、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

二、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诉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违法建设小码头行政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

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施工并建设小码头,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虽然向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并未进行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能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全面履职。

年8月,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执法人员在岸线巡查时发现,招远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海边以北(碧海仙庄度假村以西)建造小码头一处。经查,某某公司自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公顷。年8月30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某某公司下达招海执责[]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该案已于年9月26日调查终结,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却一直未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年4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理招远市某某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小码头一案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依法进行了调查。招远市检察院调取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某某公司行政处理卷宗,查阅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深入现场通过拍照、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等方式调查核实,最终查明:年8月30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某某公司下达了招海执责[]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小码头的行为。但该局一直未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在持续。

年4月19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招检民(行)行政违监[]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年6月19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某某公司对违法主体提出异议,称该案违法主体是辛庄镇海埠村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却予以否认,认为他们之间只是承包合同关系,违法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对此,该局在该违法现场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处理。下一步,该局将加快行政处罚进度,在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同时,于年11月底前恢复海域原状。

年6月21日,烟台市、招远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对涉案海域进行勘验,采取拍照、卷尺测量等方式提取、巩固相关证据。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专门向其上级机关发出调查函。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案期限内仅进行了立案报备,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年7月2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某某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年8月6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鲁行初27号行政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本行政区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某某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虽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直至年7月2日检察机关起诉之日,仍未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合理理由,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年9月5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招海执处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涉案小码头工程于年5月31日拆除完毕。

1.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监督意见后,应当对落实情况持续进行跟进监督。海洋是蓝色国土,其生态环境一旦被损害,需要付出更多的修复成本和代价。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海域上违法建设小码头的线索后,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该行政机关的回复中,虽称要加快行政处罚进度,但实际上立案6个月内迟迟未作出处罚决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该局继续履行职责。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后,检察机关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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