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记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后续各方的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

深环失决字[]第号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经核算,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为人民币64万元(单位以万元计,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价清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第1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

经复核,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圆整)。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联系人:郑芸菲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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