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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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河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凡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擅自从事砂石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采砂行为是指,在烟台市境内河道(含水库)、海域、滩涂,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上开采砂石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等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违者由水利、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无合法来源砂石料等行为,违者由水利、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无营业执照销售砂石料,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七、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砂机械设备、车辆,顶格处罚。

十、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烟台市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5月10日

举报

烟台市公安局举报-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夜间及节假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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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及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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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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