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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天,
湿地消失了。
我们的家园会变成什么样子?
没有了湿地,波光粼粼的湖泊就消失了,湖泊里的游鱼等生物都将不复存在;
没有了湿地,迁徙的鸟儿就失去了歇脚补充能量的“加油站”;
没有了湿地,沿海堤岸就失去了抵挡海浪侵袭的屏障,一再侵袭内陆……
湿地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如果说森林是地球之肺、海洋是地球之心,那湿地就是地球之肾。它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保护湿地,与保护森林、海洋同等重要。当前,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
今天,23号小组就来说说湿地保护立法这件事。
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湿地保护立法调研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水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
比如,农业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目前对于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将湿地作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制定湿地保护法,加快完善生态系统保护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和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郭凯建议,加快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滨海湿地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随意侵占和破坏滨海湿地行为。
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共收到2件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
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项目被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
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湿地保护法(建议稿)。随后,国家林草局制订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专家团队,组成湿地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海南、青海、江苏、黑龙江四省开展湿地立法调研,并分4个片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省级林草部门湿地和法制工作机构、省级人大和法制部门、有关湿地和法律专家以及基层湿地管理单位的意见。
年6月14日,全国人大环资委湿地保护立法领导小组一行到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调研湿地保护立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湿地保护立法的进展情况时表示,目前,湿地保护法(建议稿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先行先试,多地探索湿地保护立法
重庆:将湿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
盛夏时节,位于重庆的璧山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绿意盎然,秀美如画,成为市民和游客休闲、游玩的好去处。免费开放的秀湖国家湿地公园占地亩,布局种植物,其中开花植物种,基本可全年天天有花可赏。
处处有景可赏的湿地公园背后,是重庆市为加强湿地保护作出的种种努力。
为将湿地保护纳入法治轨道,9月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将于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湿地保护管理、湿地保护宣传、湿地保护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重庆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明确了8类湿地内禁止行为,包括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同时,为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条例规定每年十一月第三周为重庆湿地保护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20多个省(区、市)已制定专门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条例。
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已废止。新的湿地保护条例为《黑龙江省湿地条例》),是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湿地。
也是这一年,《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已废止,新的湿地保护条例为《江西湿地保护条例》)相继通过。此后,湖南、陕西、内蒙古、宁夏等多个省(区、市)都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
随着各地专门的湿地保护条例的相继制定,湿地保护朝着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各地制定的专门性湿地保护法规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