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因钓梁经九路北段及纬七道中段工程用海范围调整,现对拟用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对所公示用海有异议或需听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或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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