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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
养殖污染
安全隐患
……
无序的水产养殖
给生态环境、海域安全等带来严重影响!
日前,
晋江正全面开展
围头湾海域水产养殖清退工作,
着力解决局部海域超规划养殖、
高密度养殖等突出问题,
促进全市海上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那么,
开展此次清退工作有什么意义?
政府出台了哪些措施?
群众又该如何配合呢?
昨日,
记者采访了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友加,
邀其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
为什么要开展这次清退行动?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这项工作,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我们这次清退区域都在禁养区范围内,该区域为港口航运区,关系着航运安全,所以开展清退工作很有必要。
根据年晋江市政府编制印发的《晋江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了全市三个湾区禁止养殖的范围。年到年,我们已经完成了深沪湾和泉州湾南岸河口湿地的清退任务,今年将集中精力清退围头湾的超规划养殖行为。
另一方面,此次整改也是落实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同时根据省、泉州市、晋江市各级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利用3年时间,从年开始启动清退规划外海水水域滩涂养殖行动。今年是三年计划的最后一年,所以这是一项“硬任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8月底要完成与渔民签订补偿协议书,10月上旬要完成所有设施的清除工作。
问
针对此次清退工作,我们出台了哪些措施?
答:此次围头湾海域海上养殖清退涉及东石、英林、金井等3镇近海海域海上养殖,清退养殖面积约.公顷(其中禁止养殖区面积.公顷、填海区面积.公顷)。
6月10日,我们在全市发布清退通告,并对清退范围内的养殖户一一通知到位。针对养殖对象的补偿,我们将延续深沪湾、泉州湾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值得提醒的是,能在8月31日前签约的养殖户,我们将给予每亩元的按期签约奖励金。这些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积极配合。
问
整改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实际困难?该如何打消渔民的疑虑?
很多养殖户对这项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以为清退后就不能再从事养殖了。其实,这次我们的清退范围都是在禁养区,而按照规划,围头湾还留有一大部分可以养殖的区域。
此前为什么养殖户会选择在禁养区而不是可养区养殖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考虑到离码头近,方便就近养殖。加上养殖设备还比较低端、抗风力比较差,而内湾风浪较小,台风来的时候,设备不至于受太大影响。单从这点来说,也是在倒逼我们要赶紧迈出技术设备改造提升和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因此,除了鼓励养殖户通过正规的申请渠道办理养殖许可证,重新进行养殖,我们还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积极推动渔业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休闲渔业。养殖户如果换成新型环保养殖设备,尤其采用新的环保塑胶渔排和深水网箱养殖的新材料新技术,根据省里相关文件规定,还可以提供专项补助。
据了解,目前,宁德、漳州等地已在清退基础上实现了海上养殖的转型升级。接下来,我们也将重点扶持和推动金井等海上养殖产业强镇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基础上做大做强,这也是我们接下来“十四五”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渔业主管部门,我们还将采取相关措施,帮助养殖户转型,例如举办培训班,开展技能培训,让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有一技之长。
此外,针对这些养殖户的渔获物销路问题,近期,我们也在抓紧制定方案,尽可能帮助清退的养殖户解决后顾之忧。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解决部分水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总而言之,这次行动既是必然经历的“阵痛”,也是一次转型升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坚持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清理整治围头湾的超区划养殖行为,全面清退规划外海水水域滩涂养殖,实施退养还海行动,不断提升晋江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水平。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中,促进全市海水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取得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
6月10日
晋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开展围头湾海上养殖清退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促进海上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晋江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年)》(晋政文〔〕号)和《晋江市海水水域滩涂养殖业清退整治工作方案(-)》(晋海管办〔〕1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围头湾海域水产养殖清退工作。现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8月31日止。
围头湾海域海上养殖清退涉及东石、英林、金井等3镇近海海域海上养殖,清退养殖面积约.公顷(其中禁止养殖区面积.公顷、填海区面积.公顷)。具体清退的经纬度坐标及范围详见附图。
1.晋江市围头湾海水水域滩涂(禁止养殖区域)清退范围示意图
2.晋江市围头湾海水水域滩涂(填海养殖区域)清退范围示意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退出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等从事海上养殖生产;若有养殖户出现临时抢建、抢养现象,对抢建、抢养的部分不予承认,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逾期不自行拆除养殖附属设施的、抢建、抢养等新增养殖设施,并继续非法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依法由相关职权部门按法律规定处置。
退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养殖退出工作,按要求及时退出养殖并清笼、腾空,不得阻拦、干扰退出工作;逾期未完成清笼、腾空的,造成相关损失的,均由水产养殖者自行承担。
退出期间,坚决打击妨碍、阻挠或暴力对抗海上养殖清退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依法严查快处到位,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年6月10日
来源: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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