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针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启用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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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珠海4月28日电(记者许青青)2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外公布《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这两个法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珠海被称为是“百岛之市”,全市共有海岛个,其中有居民的岛屿为10个,而无居民岛屿多达个。珠海作为海洋大市,海域广阔,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对于保障该市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据介绍,《条例》是在贯彻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基础上,结合珠海实际制定的一部海洋生态保护综合性立法。《条例》共六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立足珠海保护需求,建立完善符合该市实际的海域海岛保护制度。

记者看到,《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完善了海域保护措施、完善海岛保护措施、创设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制度,同时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涉海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规定取得用岛批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编制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创设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与批准机制,实现对开发建设的规划、环保管控;规定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办理基本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创新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备注登记制度,对无居民海岛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上作备注登记,实现对海岛的整体保护和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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