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丨第三百九十五条

苏孜阿甫片价格 http://m.39.net/pf/a_4624713.html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丨第三百九十五条》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khsqr.com/zz/1508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医院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