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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6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8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类型多样、覆盖范围广、程序复合,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既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理念,即注重预防性和修复性,又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即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并重。
案例7
赵某某等人诉某勘探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等名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村近岸海域从事扇贝养殖,养殖面积约为.85亩。年2月20日,某勘探公司经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包括上述养殖区在内的海域进行勘探作业。年5月,赵某某等名原告在雇用潜水员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作业时受到阻拦,此后至7月底,某勘探公司一直未允许原告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作业。赵某某等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勘探公司赔偿养殖损失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某等名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虽然某勘探公司对相同海域亦取得了勘探作业的权利,但应当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以保障或不影响养殖户的正常养殖作业,某勘探公司阻拦赵某某等正常养殖作业侵犯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的扇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勘探公司赔偿赵某某等名原告损失共计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资源使用权冲突产生的资源开发利用类民事案件。原告养殖户一方享有合法的养殖权利,被告某勘探公司一方具有合法的矿产资源勘探权利。以特定海域为客体产生的海域使用权、渔业权、勘探权存在立体性和交叉性特征,海域勘探、养殖等用海权利人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等原则,正确处理相互间关系,为彼此用海提供必要便利,尽量避免对存在交集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本案判决明确了海域合理使用规则,即不同民事主体同时对相同海域合法使用时,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对侵权案件的损失认定方法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有鉴定报告因缺陷无法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直接依据又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鉴定报告中的客观统计数据予以认定,参照扇贝养殖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酌定损失赔偿数额,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妥善化解了纠纷。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案对于如何平衡处理海域资源使用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制作:张鹤凡
总有内容值得分享,总有美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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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七:赵某某等人诉某勘探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