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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娱乐等多途径用海项目激增,行政机关频繁对渔业水域滩涂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对渔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严重侵害渔民利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渔业水域滩涂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律制度明显缺失。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海域滩涂征收的现实情况与解决方案。
一、现行法律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的规定。
在征收实践中,现行法律并未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只有涉及到原则性的规定。
现行涉及渔业征收的主要法律有两部,第一部是《渔业法》,第二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只是在三十条里提出了保护渔业资源等非建设性意见。
两部法律对于海域滩涂征用补偿的细节标准,程序内容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若实践中发生争议,将基本处于无法可循的现实状态。
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自由权力越来越大,更加容易对渔民和海域使用者造成损害。
二、完善我国渔业水域滩涂征用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首先,确保征收海域滩涂的条件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中列举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几项规定,但这也并不能完全套用在海域滩涂的征收领域中。
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笔者比较赞成德国学者克莱提出的“量广质高”理论。所谓“量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众多,尽可能地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福利均沾。“质高”则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满足受益人生活需要的,“亦即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就是“质高”的价值标准。对一些确实难以确定的情形,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由当时当地的渔民群众
其次,海洋与陆地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对应的是渔民与农民的身份也完全不同,如果按照以往对农民征收拆迁的经验来处理渔业征收拆迁的问题,则会让一部分渔民陷入“种地无田,养殖无水,转业无路,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
对于以渔业为生的渔民来说,水域滩涂是他们的命根子,也是最有保障的生活基础设施。但是,农村房屋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通过土地来置换,水域滩涂被征收后渔民却没有得到相当的补偿待遇,甚至近些年的补偿标准过低,这导致渔民对征收拆迁结果很不满意。
在明律师倡导,为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对征用渔民的补偿赔偿问题。尤其当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如果不对渔民的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那便是对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不重视,同时也是对渔民被征收后安置问题的不重视。
换句话说,在解决渔民相关问题时,着眼点不仅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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