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打击非法占海和碍航养殖等违法用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请示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决定自2月22日起对全区非法海水养殖活动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见附图)
1.西海岸以西已补偿腾退海域内的非法养殖;
2.锚地禁养区以南、蓬长水道以西至蓬长灯标1号以东之间海域内的非法占海和碍航养殖(包括南长山岛至庙岛陆岛交通码头之间航道,以设置的四个警示浮标为界);
3.北城湾已补偿腾退海域内的新增非法养殖;
4.南海岸已补偿腾退海域内的新增非法养殖。
5.长岛管辖海域范围内,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区域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的非法和碍航养殖。
二、清理须知事项
上述区域内的养殖户,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请抓紧时间自行搬迁清理,限期至3月22日前清理完成,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将依法强制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拆除、清理非法养殖设施期间,相关养殖户不得阻拦、干扰清理行动,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海警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给养殖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通告发布前,对已挂苗生产的海水养殖活动,经主管部门、所属乡镇、村集体和养殖户四方海上现场确认后,由养殖户与所属乡镇或村集体签订清理承诺书,可适当延长清理期限至9月底(航道、锚地和港池周边航运区内碍航养殖不得延后)。本通告发布后不得新上挂苗作业。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凡未经确权登记,私自买卖、转让海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非法转让双方自行承担。
2.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期满后,不得继续投放苗种进行养殖生产。对未获批准续期,仍继续占海从事养殖的行为,属于非法用海行为。
3.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提供违法、违规用海线索,举报—。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岛综合试验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长岛海事处
年2月22日
原标题:《关于长岛清理非法海水养殖活动的通告》